(2015)廊开民初字第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与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李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开民初字第353号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住所地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大学城比升路52号。法定代表人武心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成,河北吕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与被告李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2元减半收取为206元,由原告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海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