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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执字第5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罪犯郭江玮假释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江玮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宁刑执字第5376号罪犯郭江玮,男,汉族,高中文化,1989年10月17日出生于江苏省扬中市,现在江苏省浦口监狱服刑。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2日作出(2012)扬刑初字第2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江玮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7年3月2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于2015年5月26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浦口监狱认为,罪犯郭江玮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参加学习,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该犯适合在当地进行社区矫正。综上,刑罚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法向本院建议将罪犯郭江玮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月至2012年3月间,被告人郭江玮伙同他人利用工作便利,12次将本单位价值人民币104484元铜排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郭江玮系主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1月18日被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可酌定从重处罚。罪犯郭江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自2012年以来,曾受到二次监狱记奖,二次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假释建议书、法院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计分考核台帐、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环境评估报告、罪犯郭江玮被提讯时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郭江玮虽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但其因故意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后,三年内又故意犯罪,且系主犯,人身危险性较大,假释社会效果不好。综上,为维护社会稳定,更好地教育改造罪犯,应对罪犯郭江玮不予假释,继续留监执行剩余刑罚。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江玮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立龙代理审判员  徐声宇代理审判员  谢宇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