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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余根与杭州泰兴家具有限公司、俞青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余根,杭州泰兴家具有限公司,俞青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瓶商初字第394号原告:王余根。被告:杭州泰兴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彩华。被告:俞青贵。本院受理原告王余根诉被告杭州泰兴家具有限公司、俞青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王余根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990元,减半收取3995元,由原告王余根负担。审判员  单贤福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余保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