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送民初字第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江苏晨光电缆有限公司与嵇福达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晨光电缆有限公司,嵇福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送民初字第0080号原告江苏晨光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菱塘回族乡。法定代表人杨文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嵇福达。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晨光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嵇福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晨光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 阳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陆佳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