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复执字第0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爱梅与李爱芳、万巧珍、张红臣、花如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金湖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金复执字第0114号万巧珍、李爱芳、李爱梅:你们申请执行张红臣、花如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79870元。经本院立案受理,现已执行到位65000元,未执行到位的1487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放弃,执行费1098元。本院已于2015年7月8日将该款转付给你。至此,你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3)金民初字第0789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