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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二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刘治国与董世忠、王翠霞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二字第185号原告:刘治国。被告:董世忠。被告:王翠霞。被告:刘新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治国诉被告董世忠、王翠霞、刘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治国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世忠、被告王翠霞、被告刘新华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治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治国撤回对被告董世忠、被告王翠霞、被告刘新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650元人民币,由原告刘治国负担。审判员李仲省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王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