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执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争鸣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科学研究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争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科学研究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沙执字第1313号申请执行人:王争鸣。被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科学研究所。法定代表人:苗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科学研究所所长。上列当事人因人事争议发生纠纷,现该案的(2014)沙民一初字第202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给王争鸣办理2013年4月至2014年7月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戴留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