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熊某甲与熊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甲,熊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2699号原告熊某甲,男,生于2002年1月2日,汉族,住璧山区。法定代表人陈某某(系原告母亲),生于1970年6月17日,住璧山区。被告熊某乙,男,生于1974年10月9日,汉族,住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甲与被告熊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原告开具诉讼费缴款书,但截止2015年6月16日仍未交纳,并表示不再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熊某甲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任玉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黄建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