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冯某与祝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祝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0132号申请执行人冯某。被执行人祝某。申请执行人冯某与被执行人祝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为:1、由被执行人祝某向申请执行人冯某支付抚养费19480元;2、由被执行人祝某负担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祝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后,其被执行人祝某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祝某现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本院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冯某,并告知其于收到查证结果通知书后,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冯某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2015年5月8日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祝某纳入失信人名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被执行人祝某现暂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申请执行人冯某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祝某应继续履行(2014)鄂黄陂罗民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冯某如发现被执行人祝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朱新文审判员 吴京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小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