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马义兴申请李永利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义兴,李永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永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马义兴,男,云南省永平县人。被执行人:李永利,男,云南省永平县人。申请执行人马义兴与被执行人李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4年9月11日依法作出的(2014)永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因被告李永利未及时履行向原告马义兴支付第一期欠款100000元的法定义务,原告马义兴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永利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须知等相关诉讼材料。李永利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缴纳了全部执行案款10000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永利已按照要求,履行了申请执行人申请的第一期全部到期债务,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永平县人民法院生效的(2014)永民初字第282号民事调解书中第一期欠款100000元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文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