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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小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三门峡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建明、胡红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门峡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孙建明,胡红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湖民小字第139号原告三门峡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三门峡市文明路慧泉公园玖号。法定代表人黄成兵,经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邓康,河南康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孙建明,男,196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三门峡市630。被告胡红斌,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宁县四32。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受理了原告三门峡慧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建明、胡红斌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复杂,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秦志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亚敏附:本案由秦志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胜章、人民陪审员马春红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