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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于凤军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于凤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230号罪犯于凤军,曾用名刘晓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二年八月九日作出(2002)威刑一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于凤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〇五年二月七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鲁刑执字第02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鲁刑执字第11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6年6月11日止);二〇一〇年二月十日,本院作出(2010)枣刑执字第23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八个月;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作出(2011)枣刑执字第196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67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于凤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于凤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3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单项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一次,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于凤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于凤军能认真遵守监规,��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于凤军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月书 记 员  高 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