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保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王占辉与李天成、刘丹丹借款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占辉,李天成,刘丹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保字第27-1号申请人王占辉,男,197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小勇,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天成,男,197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丹丹,女,198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2014年至2015年,被申请人李天成分多次向申请人借款,并出具借条,截止到2015年6月15日,共有216.5万元人民币为偿还。二被申请人系夫妻关系,申请人多次向二被申请人催要借款,二被申请人均未归还,甚至与申请人发生冲突。鉴于此,二被申请人转移、隐藏财产明显,情况十分紧急,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此特申请贵院立即冻结二被申请人在银行(信用社)的存款216.5万元人民币;或查封被申请人刘丹丹名下位于惠济区开元路16号43号楼4单元13号房产和位于金水区文化北路36号3号楼10层1001号房产,予以保全。申请人王占辉以其位于惠济区天河路669号院36号楼2单元4层8号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4010342**号)及提供的担保人赵瑄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邙山区南阳路185号6号楼1单元3号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02010898**号)、担保人李修伟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中原区西站路1号6号楼1单元13层1307号房产(房产证号:郑房权证字第13012177**号)提供担保。因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刘丹丹位于金水区文化北路36号3号楼10层1001号房产并不存在,所查封的财产不足以申请人的债权。申请人现再次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丹丹位于惠济区开元路16号44号地上车库22号(郑房权证号:14011921**)、位于荥阳市建设路晏区段北侧F1号楼2号房产(郑房权证字第1201133498-1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〇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丹丹位于惠济区开元路16号44号地上车库22号房产(郑房权证号:14011921**,保全价值216.5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刘丹丹位于荥阳市建设路晏区段北侧F1号楼2号房产(郑房权证字第1201133498-1号,保全价值216.5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建华审 判 员 李 磊人民陪审员 毛新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董 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