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丰民初字第20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信宇商贸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顺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润区信宇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顺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核稿签发:拟稿:谷淑珍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2029-3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信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姜家营村南。法定代表人:王恩民。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顺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尖字沽乡尖字沽村。法定代表人:李树新。本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丰民初字第2029-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唐山市丰南区顺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万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唐山市丰润区信宇建材经销处名下的冀B×××××号途锐牌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翔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