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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3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赵学忠、潘月英与赵学聪、赵学公及第三人赵学清、赵学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忠,潘月英,赵学聪,赵学公,赵学清,赵学花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3986号原告:赵学忠原告:潘月英被告:赵学聪被告:赵学公第三人:赵学清第三人:赵学花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忠、潘月英与被告赵学聪、赵学公、第三人赵学清、第三人赵学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忠、潘月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赵学忠、潘月英负担。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王俊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