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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河北玉树造纸有限公司与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玉树造纸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新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254号原告河北玉树造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法定代表人张根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牛开钦,河北翊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法定代表人李宝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史岩峰,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田彦鹏,该公司法务部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玉树造纸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玉树造纸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玉树造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有利于息诉止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玉树造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北玉树造纸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贾海峰审 判 员  安双立人民陪审员  程海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庞华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