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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瓦民初字第446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志祥与张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瓦民初字第4467号原告:李志祥。被告:张积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祥与被告张积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出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志祥承担。审判员  于家春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