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蕉法民一初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蕉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蕉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蕉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蕉法民一初字第149号原告陈某某,女,198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委托理人巫清梅,系广东诚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曾用名:刘某亮),男,1978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蕉岭县。原告陈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邹维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理人巫清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6月认识通过一段时间了解、接触,双方于2006年6月15日在焦岭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于2007年7月16日生育一子陈某豪,于2011年7月5日生育一女刘某尔。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请法院给予准许。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但双方因性格、志趣各异,彼此一直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婚后,由于被告大男子和夫权思想严重,要求原告照顾一家老小,不准原告外出找工作,造成原告多年无法外出工作。而且,被告疑心甚重,不许原告与异性来往,偶尔原告参加同学聚会,一旦给被告发现就会被他强行拉回,由此造成夫妻矛盾日益加深。自2008年以后,被告染上毒品,从此走上违法甚至涉嫌犯罪的道路,如2009年6月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拘一个多月后力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直至2010年6月才解除取保候审。然而,在取保期间,被告又因涉嫌赌博于2009年12月15日被蕉岭县公安局刑拘,2010年1月11日改为因赌博、吸毒合并处于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并被送到梅州市公安局强制戒毒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在强制戒毒10个月后即2010年11月左右被提前解除强制戒毒;但被告刚从戒毒所出来一年多,又因吸毒于2012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在强制戒毒一年又七个月后即2014年3月左右被提前解除强制戒毒。多年来,被告因琐事时常对原告恶语相向,有时甚至拳脚相加,两年前被告有一次还对原告大打出手,打至原告伤痕累累。被告的种种劣行,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所以在被告第二次强制戒毒回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但双方协商无果。无奈之下,原告只好与被告分居至今。分居期间,被告一直狂发信息骚扰原告,中伤原告父亲,大量散发不实一之辞;无止境发信息称要打死原告,说离婚后也不会放过原告,严重干扰原告正常生活。而且,被告根本不负担子女生活费,原告为解决自己和子女的生存问题而外出找工作,但原告找到工作,被告就找到原告所在的工作单位,横加阻挠、骚扰和恐吓(见证据),致使原告担心影响他人而被迫辞工。2014年12月21日上午原告去广州检查身体,被告竟然把原告停放在焦城某路边的自有汽车砸毁,还群发信息叫原告的亲友们观看其砸车过程。此事己报警,蕉城镇派出所有记录和相片为证。可见,由于被告各种违法和不当言行,己造成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导致双方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坚决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因双方屡次协商离婚无果、原告只好具状法院,恳请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为盼!二、有关离婚后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儿子女儿从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至今,被告对小孩基本上不闻不问。被告母亲也没有帮助原告照顾两个小孩,所以原告只好住在娘家,由娘家的父母帮忙照顾两个小孩。另被告系再婚,被告与前妻于1999年3月6日生育一子取名张某豪(又名刘某豪),被告与其前妻离婚时张某豪判归被告抚养,2006年原、被告婚后张某豪一直随原、被告共同生活,现张某豪已弃学在家。鉴于被告有赌博、吸毒和家庭暴力等等恶习,原告本着从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方面着想,恳请法院把陈某豪、刘某尔判给原告抚养并判今被告按月支付陈某豪、刘某尔的生活费、教育费2000元,直至该两个小孩能够独立生话时止。三、关于离婚后夫妻财产处置和债务承担的问题。原、被告婚后购买了位于蕉岭县蕉城镇恒塔大道XXX房,该房属于夫妻财产,现约值50万元(具体价值由法院依法确定)。因被告用该房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25万元。对所贷出的25万元,原告未见分文,更不知道被告将该款用于何处。据原告了解,到起诉时止、被告仍未归还该笔贷款本息将达40万元。为此,原告请法院依法处置该房产,在依法确定该102号房的价值后,先行抵减以该房银行贷款本息约40万元后,就所剩余的部分(约10万元)请法院在照顾女方和子女合法权益原则的基础上依法进行分割。另,自2008年后,被告因涉嫌违法犯罪先后被刑拘、行拘、强制戒毒。期间,由于被告父亲刘某祥久病床前,每月均需入医院治疗,原告为照顾子女和张某某的父亲,不得不常年靠娘家和相关亲戚接济或借钱渡日。由原告经手的借款有好几笔,其中2008年4月20日向陈某芳借款3万元用于被告父亲刘某祥的住院花费;2009年8月27日又向陈某芳借款1万元用于家庭开支,上述两笔借款至今仍未清偿。而从2009年6月开始,原告向傅某燕陆续借款用于购买小孩纸尿布、奶粉、衣物、药品等物共计36275元至今亦未清偿。原告认为,上述借款依法均属夫妻债务,请法院判令由被告负责清偿陈某芳名下4万元债务,由原告负责清偿傅某燕名下的36275元债务。四、因被告要求原告照顾被告和继子及其长年生病在床的生父刘某祥(于2014年2月去世)而不准原告外出工作,在被告强制戒毒期间原告还负担被告姐姐及其两个子女,而婚生了陈某豪、女儿刘某尔出生后,亦一直由原告照顾,由于原告无任何收入和积蓄,导致原告目前生活非常困难。离婚后,请法院责令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补助费人民币2万元。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关系早已名存买亡,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原告坚决要求离婚。据此,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一陈某豪、婚生女刘某尔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按月支付两个小孩的抚养、教育费2000元给原告,直到小孩能独立生活时止。3、位于蕉岭县蕉城镇恒塔大道XXX房属于夫妻财产,现约值50万元,请判归原告,抵减被告以该房设定的抵押贷款本息约40万元后,还剩10万元左右,请法院在照顾女方和子女的原则下依法分割。4、另有两笔原告经手的借款计4万元属夫妻债务,请法院判令由被告负责清偿。5、责令被告给原告生活补助费人民币2万元。6、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张某某辩称:被告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无正当理由未按要求到庭应诉和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及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被告婚前与徐某某于1999年3月6日非婚生育一子张某豪,本院于2003年1月17日作出(2003)蕉民一初字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解除徐某某与刘某亮同居关系,张某豪判归被告刘某亮(张某某)抚养。原、被告于2005年6月认识,并通过一段时间了解、接触,双方于2006年6月15日在焦岭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7年7月16日生育一子陈某豪,在蕉岭县人民小学就读二年级,2011年7月5日生育一女刘某尔,在塔牌幼儿园就读小班。2009年12月15日被告因涉嫌赌博被蕉岭县公安局刑拘,2010年1月11日被告因赌博行为处以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对吸毒行为处以拘留十五日;合并处于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蕉岭县公安局于2010年1月11日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决定对张某某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2年7月4日因吸毒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根据原告提供的视频,2015年2月3日11时被告到原告上班的地方扰乱原告上班,店主徐某于2015年2月3日11时32分向蕉城派出所报警。原告提供的原、被告之间微信截图中,被告称:“我要么忍,要么残忍,忍无可忍无需再忍,你不懂把握分寸的发脾气,不知道收敛你的固执的话,将引火自焚,那是非常可怕的后果,永无宁日的结局。你老是说吓你,我是真的告诉你,是真的。我当然作了最坏的打算,你死我亡。多么可怕的信念。”;“我现在半点违法的事都不会碰触。。除非你逼我杀人。”;“我想要打死你。。。”;“我一看见你们在一起就当场打死你们。王八蛋。”;“我出钱请人去查出来,就杀掉他。。。”;“王八蛋你去死。下贱货。。。王八蛋。短命鬼,等我去闹不停。手机不要用了。”;“各位社会朋友,我的老婆陈某某在我坐牢两年,一直同我的所谓兄弟李ΧΧ有不可告人的关系,证据在他们的手机通话记录里面和QQ聊天记录里面,导致我家庭己破裂,请社会各界给予评论事非。刘某亮群发。”;“明天会很多人问你的”;“车轮的气我放掉的。看看你凭什么跟我硬的?领1200你开不起车。更养不起小孩,和养家。”;“你去看看车子被我砸成什么样了。”;“你已经没有资格用我的东西。一切我创造的都必须毁灭。你别以为什么都是应该的,应该的法院说了算。明天所有人都会知道车被我砸了,你是太过分了。”;“你以为离了就没事了,一样没完没了的。。。”,以及被砸车辆的图片、烧毁本院邮寄送达给被告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的图片等。原告称原、被告虽然结婚多年,但双方因性格、志趣各异,彼此一直未能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由于被告大男子和夫权思想严重,造成夫妻矛盾日益加深;自被告吸毒后,被告常因家庭琐事对原告恶语相向,有时甚至拳脚相加;分居期间,被告不断骚扰、恐吓原告,严重干扰原告正常生活;被告的种种劣行,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被告根本不关心子女,不负担子女生活费。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但双方协商无果。据此,原告以夫妻关系早已名存买亡,夫妻感情早已完全破裂,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提出上述诉讼请求。另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购买了位于蕉岭县蕉城镇恒塔大道XXX房,该房于2011年2月向银行抵押贷款,原告称所贷的款都由被告支配,不清楚被告用在何处。原告称夫妻共同债务有2008年向陈某芳借款30000元,有借条,用于被告的父亲住院治疗;2009年8月向陈某芳借款10000元,有借条,用于家庭开支;2009年6月开始陆陆续续向傅某燕借款36275元,无借条的,用于购买纸尿裤和奶粉,以及房屋抵押贷款。原告称无夫妻共同债权。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蕉岭县蕉城镇XXXX号,向被告张某某依照法定程序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被告于2015年5月10日通过微信向原告发送被告烧毁本院邮寄送达给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的图片。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原告户口本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档案信息表、借条、报警回执、短信息截图、微信息截图、视频,本院调取的(2003)蕉民一初字26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婚姻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二条第3款第(三)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造成此纠纷主要原因是被告因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多次被公安部门处行政拘留、罚款、强制隔离戒毒等造成的。由于被告的多次违法行为,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双方在处理夫妻感情问题时,缺乏沟通与商量,被告亦采取骚扰、恐吓原告,砸毁车辆等过激的方式,导致夫妻感情进一步激化,为此,被告应负主要责任。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并烧毁本院送达给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可见被告完全不珍惜原、被告夫妻感情。综上所述,确认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理由正当,依法予以支持。原、被告婚生一子陈某豪、一女刘某尔由原、被告各抚养一个为宜。因被告已有一子张某豪,故原、被告婚生子陈某豪由原告抚养,婚生女刘某尔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生活补助费人民币2万元的问题,原告未提供足够证据证实,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位于蕉岭县蕉城镇恒塔大道XXX房已抵押贷款,本案不作处理。关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无其他夫妻共有财产及夫妻共同债权债务问题,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本院在本案中对此不作确认和处理。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应视为其自动放弃在本案中的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己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子陈某豪(2007年7月16日生)由原告陈某某负责抚养,原、被告婚生女刘某尔(2011年7月5日生)由被告张某某负责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子女长大后,随父随母由其本人自择。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元,由原告陈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邹维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傅梦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