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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民初字第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厦门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与厦门红动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湖民初字第1964号原告厦门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501号901室。法定代表人朱者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绍彬,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吴建涵,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红动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台湾街5号2202室。法定代表人赵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定锋,公司员工。原告厦门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下称龙媒广告公司)与被告厦门红动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下称红动策划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黄佳丽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媒广告公司委托代理人陈绍彬、吴建涵,被告红动策划公司委托代理人王定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媒广告公司诉称,原、被告分别于2014年3月13日、2014年5月5日签订了两份有关电梯楼宇平面广告的《广告合同书》,约定:红动策划公司提供广告设计材料,龙媒广告公司负责设计、制作安装上画;广告发布后,红动策划公司逾期不验收,则以验收邀请发出日期为准,视为验收合格;广告费总额分别为40000元、20000元;红动策划公司应于广告发布验收完毕起的两个工作日内付完全部余款,如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付款,应支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日违约金按未交应付广告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逾期五个工作日龙媒广告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红动策划公司应向龙媒广告公司支付广告费总额30%的违约金。双方还对电梯广告的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签订合同后,龙媒广告公司分别于2014年3月15日、2014年5月10日完成合同约定的电梯广告上刊发布,并分别于2014年3月17日、5月10日邀请红动策划公司验收。因红动策划公司迟迟未确认验收,龙媒广告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1日、5月19日开始按周将电梯广告的现场照片及社区位置制作成监播PPT发送给红动策划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红动策划公司最迟应分别于2014年4月3日及5月21日前向龙媒广告公司支付广告费40000元(不开发票广告费则为36000元)、20000元(不开发票广告费则为18000元)。龙媒广告公司多次催讨,红动策划公司仅支付14400元,尚欠45600元至今未付。红动策划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广告费,已构成违约。龙媒广告公司现请求判令:红动策划公司向龙媒广告公司支付拖欠的广告费39600元及违约金16200元。被告红动策划公司辩称,其确认按不开发票的金额支付广告费,并确认尚欠龙媒广告公司广告费39600元。因龙媒广告公司不按时、按地点上画,红动策划公司才不按时支付广告费。红动策划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3日,龙媒广告公司与红动策划公司签订《广告合同书》,约定红动策划公司委托龙媒广告公司发布电梯楼宇平面广告,广告内容由红动策划公司提供,红动策划公司提供广告设计材料,龙媒广告公司负责设计、制作安装上画,发布数量为50面,发布期限为8周,自2014年3月15日起至2014年5月9日,发布后红动策划公司在龙媒广告公司的验收邀请(以传真发生日期为准)三天内验收完毕并向龙媒广告公司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红动策划公司逾期不验收则以验收邀请发出日期为准视为验收合格;广告费总额为40000元,不开发票价格为36000元,红动策划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付定金16000元,不开发票定金为14400元,广告发布验收完毕起的两个工作日内付完全部余款24000元,不开发票余款为21600元;红动策划公司如未按合同约定如期付款,除应向龙媒广告公司交纳应付的广告费,还应支付逾期违约金,每逾期一日按未交应付的广告费总额千分之三计算,逾期五个工作日龙媒广告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红动策划公司应向龙媒广告公司支付广告费总额30%的违约金。2014年5月5日,龙媒广告公司与红动策划公司签订《广告合同书》,约定红动策划公司委托龙媒广告公司发布电梯楼宇平面广告,广告内容由红动策划公司提供,红动策划公司提供广告设计材料,龙媒广告公司负责设计、制作安装上画,发布数量为50面,发布期限为4周,自2014年5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6日,发布后红动策划公司在龙媒广告公司的验收邀请(以传真发生日期为准)三天内验收完毕并向龙媒广告公司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红动策划公司逾期不验收则以验收邀请发出日期为准视为验收合格;广告费总额为20000元,不开发票价格为18000元,红动策划公司于广告发布前付广告费8000元,不开发票则为7200元,广告发布验收完毕起的两个工作日内付完全部余款12000元,不开发票余款为10800元;有关红动策划公司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约定与前述合同条款一致。上述合同签订后,龙媒广告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发布了广告并于发布期间定期将广告现场照片及发布位置制作成PPT发送给红动策划公司,红动策划公司未提出异议。2014年3月31日,红动策划公司向龙媒广告公司支付广告费14400元。2014年7月22日,龙媒广告公司向红动策划公司发出两份《催款函》,催告红动策划公司应按两份《广告合同书》的约定及时履行付款义务,否则将按照合同约定依法追究违约责任。2014年11月5日,龙媒广告公司委托律师向红动策划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龙媒广告公司已分别于2014年3月15日、2014年5月10日完成合同约定的电梯广告上刊发布,并分别于2014年4月1日、2014年5月19日向红动策划公司发出验收邀请,红动策划公司逾期不验收以验收邀请发出日期为准视为验收合格;红动策划公司仅支付14400元,尚欠45600元(按不开发票价格尚欠39600元)未付,龙媒广告公司曾多次催告红动策划公司付清欠款,但红动策划公司一再拖延;红动策划公司如对律师函内容有异议,应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逾期视为没有异议。以上事实,有龙媒广告公司举证的《广告合同书》、《催款函》、《律师函》、QQ聊天记录、移动通话详单、陈绍彬结婚证、商事主体公示信息、通话录音资料、EMS快递回执单以及法庭审理笔录为证。本院认为,龙媒广告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广告发布义务,并及时将发布情况书面通知红动策划公司。红动策划公司在广告发布期内并未对已发布广告的内容,发布位置、数量和期限提出异议,依约定应视为红动策划公司已验收合格。龙媒广告公司诉请红动策划公司支付广告费余款(不含税)39600元,依据充分,红动策划公司也同意付款,故本院对该项诉求予以支持。红动策划公司逾期付款超过五个工作日,且缺乏正当理由,龙媒广告公司主张违约金有合同依据。红动策划公司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应视为其中已包含减少违约金的抗辩。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为,违约金应调整为按尚欠广告费的30%计算较为合理,即红动策划公司应支付龙媒广告公司违约金118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厦门红动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厦门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不含税)39600元及违约金11880元。二、驳回原告厦门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95元,由原告厦门龙媒盛世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32元,被告厦门红动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负担5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黄佳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书记员林玉萍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