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单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637号原告白某某,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齐 敏人民陪审员 万道展人民陪审员 孟庆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