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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单民初字第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白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单民初字第637号原告白某某,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朱某某,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白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齐 敏人民陪审员  万道展人民陪审员  孟庆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