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民一初字第05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黄丽与邹亚翠、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埇民一初字第05279号原告:黄丽,女,汉族。被告:邹亚翠,女,汉族。被告:陈鹏,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丽与被告邹亚翠、被告陈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丽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陈鹏名下位于宿州市开发区金海大道西侧南方国际花园B区13栋楼0502室(产权证号20XX**)予以查封,并提供了有效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陈鹏名下位于宿州市开发区金海大道西侧南方国际花园B区13栋楼0502室(产权证号20XX**)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二、对原告黄丽提供担保的坐落在宿州市开发区鹏程路北侧陈营村小朱家(产权证号20XX**)房产一处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转让、赠与、抵押、毁损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德忠审 判 员 杨继乾人民陪审员 刘引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