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营民初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营山县巨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曾桂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山县巨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桂琼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营民初字第2293号原告营山县巨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曾桂琼。本院在审理原告营山县巨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桂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营山县巨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营山县巨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员 孙建国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冯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