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吕有涛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有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1251号罪犯吕有涛,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作出(2010)博刑初字第1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吕有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刑期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22年2月3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6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吕有涛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吕有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0年11月至2015年2月间,获记功奖励二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吕有涛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嘉奖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审理查明,2011年4月18日因违规受到禁闭处理,2011年5月集训处理,具有从严情节。本院认为,罪犯吕有涛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有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2月4日起至2021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月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