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执字第001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范民娃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南执字第00112-3号申请执行人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刘生垠,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齐洪涛,糸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被执行人范民娃。申请执行人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范民娃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9月23日作出(洛)食行罚(2014)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范民娃1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8000元,该处罚决定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本院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属合法的行政行为。本院于2015年4月2日作出(2015)洛南行非审第0001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000元,现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同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随时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洛)食行罚(2014)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王记书审判员 冀 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志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