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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裁字第143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天津久玖利典当有限公司与段永宽、段永新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久玖利典当有限公司,段永宽,段永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裁字第143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久玖利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泽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连虎,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段永宽。被执行人段永新。申请执行人天津久玖利典当有限公司与二被执行人段永宽、段永新典当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6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案号为(2015)武执字第1430号。在执行中查明,二被执行人段永宽、段永新暂无执行能力,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武执字第1430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学江审判员  王建忠审判员  任树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