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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法民初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曾议,刘贵芳与重庆崯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议,刘贵芳,重庆崯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法民初字第01016号原告曾议,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刘贵芳,女,1961年4月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重庆崯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望江路3号,组织机构代码:73659028-5。法定代表人李本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文彬,重庆市长寿区葛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曾议、刘贵芳诉被告重庆崯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曾议、刘贵芳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议、刘贵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议、刘贵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祝 青代理审判员  张琛琛人民陪审员  刘承重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喻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