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牟清峰与东营市龙晨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振林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清峰,东营市龙晨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振林,刘登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07号原告牟清峰,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滨州市沾化县。委托代理人卢敏,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曦,山东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营市龙晨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烟台路南侧。法定代表人马书堂,经理。被告吴振林,男,197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东营市龙晨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东营市东营区。被告刘登军,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营市河口区。委托代理人王定来,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牟清峰与被告东营市龙晨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振林、刘登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清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30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美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杨江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