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初字87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侯xx诉被告郭xx等人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初字878号原告侯xx,现住辽中县。委托代理人田xx,男,现住辽中县辽中镇。被告郭xx,男,现住辽中县。被告郭xx,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郭xx,现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郭xx,现住辽中县。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侯xx诉被告郭xx郭xx、郭xx、郭xx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侯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白新颖审 判 员 刘治兵人民陪审员 刘龙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一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