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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1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原告吕宁与被告许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宁,许风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1460号原告吕宁,男,1989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居民,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被告许风宏,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吕宁诉被告许风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4日,被告许风宏以做生意周转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以别名许宏的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承诺还款期限为2014年1月20日,到期后被告拒绝归还。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当事人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应当认定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故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款(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吕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马志斌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殷 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