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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并民终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迪英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迪英民,太原市维客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并民终字第12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迪英民,无业。委托代理人李凯华,山西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维客商务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南内环东街5号601室。法定代表人廖广龙,总经理。上诉人迪英民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5)迎民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迪英民于2015年7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迪英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迪英民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257元,由上诉人迪英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云英代理审判员  段晋文代理审判员  张 新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