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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梨执字第5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罗世涛与李万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世涛,李万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543号申请执行人罗世涛,男,1947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盖州市。被执行人李万权,男,1958那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5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9日向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57948.16元、诉讼费3539.00元。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8日将案件委托到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万权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罗世涛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李万权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4)昌民一初字第01564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管 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