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县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丁娉婷诉被告张东、柏久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娉婷,张东,柏久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县民初字第00356号原告:丁娉婷,女,1969年4月9日生,汉族。被告:张东,男,汉族。被告:柏久文,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娉婷诉被告张东、柏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娉婷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娉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审判长 高中宝审判员 张艳君审判员 姜冬梅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李宣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