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南一中行终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郑则光诉被上诉人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则光,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海南一中行终字第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则光委托代理人郑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叶明才,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永生委托代理人陈春上诉人郑则光因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陵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则光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郑则光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则光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郑则光负担,余款人民币25元退还上诉人郑则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 莹审 判 员 吴佳敏代理审判员 姜国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符 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审核:蔡莹撰稿:蔡莹校对:符倩印刷:李慧玲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9日印制(共印20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