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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唐兴辉与黄泉鑫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4345号原告唐兴辉。被告黄泉鑫。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兴辉与被告黄泉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兴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兴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2元,减半收取计331元,由原告唐兴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耀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