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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钱乙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刑初字第61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钱乙。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5)5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姜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钱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底至4月14日期间,被告人钱乙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区金山大道4205弄48号游戏机房内设置赌博机“捕鱼机”(八联机)、“台湾正版”、“激情赛车”、“黄金万两”、“金凤凰”各一台,供他人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钱乙被公安机关传唤,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并收缴了涉案赌博机等作案工具及赌资人民币1,49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钱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钱甲、刘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清点记录、赌博机认定书,被告人钱乙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资料、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钱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钱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钱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钱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钱乙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张 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金淑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