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杨健明与广州市海珠区健闰达布行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健明,广州市海珠区健闰达布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40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健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海珠区健闰达布行。经营者:阎华英。委托代理人:袁莹,该单位职员。上诉人杨健明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15)穗海法民一初字第2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驳回杨健明的诉讼请求。原审受理费10元,由杨健明负担。判后,上诉人杨健明不服,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主要理由: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关于杨健明与广州市海珠区健闰达布行(以下简称健闰达布行)口头约定业绩提成奖金问题,杨健明在民事诉状中明确提出招聘员按相关规章制度向其作出承诺,原审开庭审理中,招聘员并未出庭作出辩护,健闰达布行应对此负责。二、关于业绩提成奖问题,杨健明向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广州市人社局)进行咨询、投诉并向健闰达布行提出主张。其于2013年10月进行咨询、投诉后,广州市人社局已将基本情况转告海珠区人社局与海珠区劳动争议仲裁院,后者得知情况后已向健闰达布行发出支付业绩提成奖的法律文书。在原审开庭审理中,经杨健明反映相关情况后,原审审判员已向健闰达布行的委托代理人收回支付业绩提成奖的法律文书,故法院应支持该项主张。三、关于超过劳动仲裁法定的一年时效期间,杨健明在职期间每周加班1天,平均每个月加班4.5天,共十一个月折算为十一周,依法相应延长劳动仲裁时间三个月,故不存在超过劳动仲裁时效问题。四、关于提交本科学历文凭而未发放部分工资,杨健明辞职时曾向时任总监提出,该问题不是劳动争议而是债权与债务的关系。被上诉人健闰达布行答辩不同意杨健明的上诉请求。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杨健明虽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但本院审理期间,杨健明既没有提出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杨健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小鹏审判员 苏韵怡审判员 邹殷涛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薛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