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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73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新密市永昶像塑有限公司与郑新升平(新密)煤业有限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王武晨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密市永昶像塑有限公司,郑新升平(新密)煤业有限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王武晨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738号原告新密市永昶像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黄寨村。法定代表人:韩文锋委托代理人苏剑英、周军华,河南省新密市尖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新升平(新密)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平陌镇葛沟村。法定代表人:张卫国被告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西街矿区1号。法定代表人:徐值勤被告王武晨,男,汉族,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永昶像塑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新升平(新密)煤业有限公司、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郑新煤业有限公司、王武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密市永昶像塑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密市永昶像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4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世忠人民陪审员  王松印人民陪审员  张占卿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