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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綦法民初字第029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郑春发与重庆市綦江区东溪农业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春发,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农业服务中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綦法民初字第02943号原告郑春发,男,生于1963年2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代理人喻祯洪,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科,重庆渝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农业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东溪镇水口寺,组织机构代码78422181-2。委托代理人廖中平,重庆市綦江区东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春发与被告重庆市綦江区东溪农业服务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春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郑春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仇解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