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字第5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马义坤与茂名市茂港区南海街道万寿口居民委员会东村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义坤,茂名市茂港区南海街道万寿口居民委员会东村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566-1号申请执行人马义坤。被执行人茂名市茂港区南海街道万寿口居民委员会东村村民小组。法定代理人马义钦,组长。申请执行人马义坤与被执行人茂名市茂港区南海街道万寿口居民委员会东村村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茂中法民一终字笫78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茂名市茂港区南海街道万寿口居民委员会东村村民小组向申请执行人马义坤赔偿经济损失2230元,但逾期后仍不履行。因此,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记录,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情况。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56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维明审判员 蒋 兴审判员 陈瑞发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黎达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