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47号原告郭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所地宁陵县。被告范某某,女,汉族,农民,住所地宁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定于201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顾光红审 判 员 吕新杰人民陪审员 董一玮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徐书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