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08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余赵芝与何朝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赵芝,何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0880-3号申请执行人余赵芝。被执行人何朝云。申请执行人余赵芝与被执行人何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长民一初字第004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何朝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朝云银行存款人民币205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 磊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纪明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