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普恢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梁山与司刚利、刘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梁山,司刚利,刘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普恢字第165号申请执行人梁山,退休。被执行人司刚利,无业。被执行人刘英,无业。申请执行人梁山与被执行人司刚利、刘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普兰店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8日作出(2013)普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并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普兰店市南都新城2号楼2单元501号,房证号:普房证2010000321号房屋一栋,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3)普民初字第10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新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赵山青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林芳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