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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当民特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孙昌英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昌英

案由

申请变更监护人,申请变更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当民特字第00002号起诉人:孙昌英,女。委托代理人:史永红。起诉人孙昌英申请变更监护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由审判员芮习凤独任审判,于2014年11月12日公开举行听证会,起诉人孙昌英及其委托代理人史永红、被监护人孙昌盛、监护人指定单位当涂县姑孰镇东大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王文珍、书记刘从委及被指定的监护人孙昌龙出席听证会,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孙昌英起诉称:其系孙昌盛的姐姐,孙昌龙系孙昌盛的哥哥。孙昌盛自幼智力发育迟缓,智商弱于常人,但尚有生活自理能力,日常行为正常,无精神病症状,其父亲晚年主要由孙昌盛陪伴、照料,孙昌盛在父母去世后一直独自生活居住,生活来源主要靠父亲为其留下的一套门面房的租赁费,加之平常其与家人一直照顾帮衬,孙昌盛日常生活正常,遇到事情也主动找其及其儿子,孙昌盛生病住院、出租房屋都是由其照顾、帮忙处理;孙昌龙对孙昌盛不管不问,与孙昌盛没有生活上的联系。2014年7月,孙昌龙向当涂县姑孰镇东大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指定自己为孙昌盛的监护人,并要孙昌盛交出房产证及其他钱财,孙昌盛没有同意。东大社区居民委员会未能调查孙昌盛生活现状、精神状况、生活联系人等客观事实,仅凭孙昌龙提供的孙昌盛智力二级残疾证,违反对被监护人有利原则及监护人指定程序,不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擅自剥夺起诉人法定监护人资格,指定程序不合法。其认为,其是孙昌盛的法定监护人,与孙昌盛生活联系密切,相比孙昌龙而言,更知悉孙昌盛生活习惯及现状,更适合作为孙昌盛的监护人,能更好照顾、帮助孙昌盛,维护孙昌盛的权益,故申请撤销当涂县姑孰镇东大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孙昌龙为孙昌盛监护人的决定,指定其为孙昌盛的监护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孙昌英申请宣告孙昌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委托南京脑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孙昌盛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医学结论:孙昌盛系精神发育迟滞(轻度)。法学结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本院于2015年4月9日依法作出(2015)当民特字第00001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孙昌盛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孙昌英陈述,父母健在时,其经常到娘家帮忙做家务,与孙昌盛的关系较好,父母去世时也一再叮嘱要求其照顾好孙昌盛;孙昌盛只是智力略低于常人,多年来一直独自生活,如果确需为孙昌盛指定监护人,由法院依法指定监护人。孙昌龙陈述,孙昌盛自幼智商低,没有劳动能力;父亲去世后孙昌盛独自居住生活,不愿与人交往,也拒绝别人靠近,因此,其与孙昌英均没有在生活上多照顾孙昌盛,但如果孙昌盛在生活上遇到问题比如灯不亮,孙昌盛就找其帮忙,其要求社区为孙昌盛指定监护人的目的是要求其与孙昌英共同作为孙昌盛的监护人,由社区代为保管孙昌盛的经济收入,由于社区在指定监护人过程中孙昌英对此事不管不问且不愿意与社区见面,社区才指定其为孙昌盛的监护人,现在仍愿意与孙昌英共同担任孙昌盛的监护人,为提高孙昌盛的生活质量,可请人或由孙昌英照顾孙昌盛的日常起居,如果孙昌英照顾孙昌盛的日常起居可支付给孙昌英相应的报酬。孙昌盛陈述,其可以一人生活不需要监护人,如果需要监护人由其姐姐一人监护。当涂县姑孰镇东大社区居民委员会陈述,在为孙昌盛指定监护人的过程中询问了孙昌英的意见,孙昌英表示自己年龄大不能管了,后再联系时孙昌英均不愿露面,孙昌盛则表示不知道监护的意思。本院认为:监护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为特定的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而设立的各种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护人应当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职责。孙昌盛除哥哥孙昌龙、姐姐孙昌英以外没有其他近亲属,现在孙昌英、孙昌龙均愿意作为孙昌盛的监护人,故为了更好的照顾孙昌盛生活,管理和保护孙昌盛的财产,本院确定由孙昌英、孙昌龙共同监护孙昌盛。如果孙昌英、孙昌龙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孙昌盛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孙昌盛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条、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当涂县姑孰镇东大社区居民委会指定孙昌龙为孙昌盛监护人的指定,指定孙昌英、孙昌龙为孙昌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芮习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陈春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