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执字第00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世全、张皓宇申请执行段鹏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世全,张皓宇,段鹏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洛执字第00111号申请执行人张世全。申请执行人张皓宇。法定代理人张世全。被执行人段鹏超。张世全、张皓宇申请执行段鹏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洛民初字第00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定:段鹏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张世全各项费用共计55414.63元,赔偿张浩宇各项费用共计75261.3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900元,该案在立案后,经审查,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财产所在地均在咸阳市礼泉县人民法院辖区,故该案已委托咸阳市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洛川执字第00111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剑审判员 张武君审判员 郭万忠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姜 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