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雄民初字第0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原告姚雨香与被告安新县北圆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雄民初字第0733号原告姚雨香。被告安新县北圆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志国,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雨香与被告安新县北圆铜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雨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440元,减半收取11720元,由原告姚雨香负担。审判员 田三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