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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某某,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民一终字第30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魏某某,女,1980年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袁某某,男,1981年出生。上诉人魏某某与被上诉人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魏某某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2015)安法民一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宜魏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魏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魏某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上诉人魏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喻 宁审判员 付 星审判员 黎 娜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方赛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