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宣执字第019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周建芳申请执行安徽省海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芳,安徽省海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宣执字第01918号申请执行人:周建芳,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海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王海良,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周建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省海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宣民一初字第0203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徽省海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86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08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徽省海量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土地及该宗土地上的建筑物予以评估并进行了三次拍卖,但均因无人报名竞拍,最终作流拍处理,致使上述资产无法处理变现。现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该资产抵债的意见,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宣民二初字第00353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冯贵祥审判员 张徽秦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刘 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