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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0045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459号原告王某甲,女,汉族。被告王某乙,男,汉族。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康 静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记员 唐珍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