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初字第4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天津鑫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郝继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鑫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郝继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4839号原告天津鑫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开元路潮阳花园小区内。法定代表人龚克亮,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刚,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郝继文,居民。委托代理人郝春敏(系郝继文之父),居民。原告天津鑫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郝继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鑫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缴纳)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杜建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