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冷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国与被告王志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国,王志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张新国,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王志元,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国与被告王志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新国接到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下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宏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