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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1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7-08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国与被告王志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国,王志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704号原告张新国,男,195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王志元,男,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受理原告张新国与被告王志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新国接到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下达的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的七日内缴纳诉讼费且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刘宏元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冯晓娟 百度搜索“”